首页--诚信聚焦

履行年报公示义务 维护企业自身信誉

2014-12-31 08:31:50.0 出处:四川日报(成都)

    新规实施,取消企业年度检验,改为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今年3月以来国家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强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取消企业年度检验,改为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这对于转变市场监管方式,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推动社会共治,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大部分在省工商局本级登记的企业在换照公告的时间内及时申请换发了新版营业执照,并办理了企业工商信息联络员备案,部分企业已经按要求在 “四川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了2013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

    年报公示是企业需要履行的义务,但新规出台不久,部分企业在报送流程、年报时间节点、年报重点内容等方面尚有疑惑,省工商局直属分局温馨提示—

    企业年报公示:谁须履行?何时报送?

    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等。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关于需要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企业,《条例》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年报公示的义务。企业要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希望各企业认真学习《条例》,熟知相关规定和报送程序。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13年度年报工作因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时间的原因,起止时间有所调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企业须先报送2013年度企业年报公示材料后,方可进行2014年度的企业年报工作,2014年度和2013年度两个年度均须报送。

    年报内容有哪些?操作流程“无纸化”

    内容主要有企业基本信息、网站或网店信息、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对外投资信息、企业资产状况信息等。可以通过网站报送,无需再向工商部门提交年报的书面材料。

    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网站或网店信息、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对外投资信息、企业资产状况信息等。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无权增加或减少企业年报应报送的内容。上述内容中的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等资产状况信息以及纳税信息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对外公示。除企业选择了不公示的内容以外,企业年报的内容均须向社会公示。企业发现填报的信息有误,可在年报截止时间之前进行修改,但修改前、修改后的信息记录都将公示。本企业或其他社会公众均可通过公示系统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查询。

    从2013年度年报开始,各企业均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scaic.gov.cn/),进入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先确定并申请一名本企业的信息联络员(申请表格请交至成都市永兴巷15号二楼省工商局直属分局),经工商部门确认并发放登录填报密码,再由企业授权联络员按照系统所列内容完整填报、提交后,年报完成即对外公示。

    企业无需再向工商部门提交年报的书面材料,营业执照无需加盖年报戳记。

    未履行年报义务对信用记录有影响

    旧版营业执照将在2015年2月28日后失效,尚未换发企业应尽快申请。

    在公示信息中隐瞒、弄虚作假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上的企业,尽快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未按规定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和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旧版营业执照将在2015年2月28日后失效,尚未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尽快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省工商登记窗口申请换发。

    此外,按照规定,未履行年报义务将对企业信用带来影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报公示的企业,将按照《条例》的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补报年报后可向登记的工商部门书面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但该信用记录将保留。

    根据《条例》的规定,在公示信息中隐瞒、弄虚作假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将受到相关的信用约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填报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于企业的实际住所如果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不一致的情况,按照《条例》规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上的企业,将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所以,存在这种情况的企业应该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住所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尽快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分享到:

您还没有登录,请 登录后再评论!  注册认证

评论

文字最少20字,最多4000字。

*验 证 码: 点击刷新 看不清?换一张!
 

   
>>更多

概况

招投标企业AAA信用等级证书、招投标第三方信用报告、企业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报告请来电咨询028-64911315     >>更多